邯郸市出台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项目出让土地周边道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先行机制,确保水、电、气、暖、通信及时接入;在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相关部门对接,完成土壤污染状况、文物遗存等相关核查、评估工作,为房地产项目创造良好开发建设条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先期容缺受理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相关部门统筹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工程竣工后,将规划条件核实、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等并联办理,提高综合验收效率,实现“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条件。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计划,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出让金缴纳实行分级管理,对于出让起始价3亿元以下的地块,竞买保证金最高不超过起始价的50%,签订出让合同后2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对于出让起始价3亿元至5亿元的地块,竞买保证金最高不超过起始价的30%,签订出让合同后4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对于出让起始价超过5亿元的地块,竞买保证金设定为起始价的20%,签订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针对特殊地块,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土地出让方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坚决防止预售资金挪用。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由5个增加至7个,在主体结构封顶和二次结构完成之间,增加“二次结构完成一半”拨付70%重点监管资金的节点;在竣工验收和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间,增加“全部完工”拨付98%重点监管资金的节点。重点监管资金经开发企业申请,可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深入开展商品房促销活动。积极组织房地产企业参加线上线下房交会,开展集中促销活动,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购房优惠。继续开展“幸福邯郸欢乐购”购房消费券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购房补贴,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开发企业探索实施“定制房”开发。鼓励开发企业根据购房群体对于户型、面积等具体需求,有针对性地定向开发楼盘。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扩大投资领域,围绕城市建设和服务业发展需要,拓展旅游地产、休闲地产、养老地产等领域,推进房地产多元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建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工地白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在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支持项目加快工程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予以优先保障。充分利用工地视频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开展远程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项目的干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孩家庭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三孩家庭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组织政银企对接活动,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城市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研究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采取相应措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