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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亩!邯山区大规模征地,87%为住宅用地

来源:居行网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点击数:829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邯郸市2016年度实施第29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该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0〕821号,批准用途为42号地块交通运输用地、30号地块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42号地块位于邯山区东柳大街以东、学院北路以北、北堡三街以西,拟征收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集体农用地1.5196公顷(耕地0.6497公顷,园地0.83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北堡王村集体农用地0.6699公顷(耕地0.64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2公顷);北堡杨村集体农用地0.0945公顷(耕地0.0945公顷)。

(二)30号地块位于邯山区代召乡后井头村北、人民路南侧,拟征收邯山区代召乡前井头村集体农用地7.1449公顷(耕地6.9624公顷,园地0.0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7公顷)、建设用地0.0239公顷;后井头村集体农用地3.1569公顷(耕地2.8961公顷,园地0.2608)。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本次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原邯郸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22万元(每公顷330万元),原邯郸县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为3077.0025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照有关规定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子强联系电话:0310-8029105)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邯郸市2017年度实施第44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用途

该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817号,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71号地块位于邯山区东柳大街以东、北堡三路以北、北堡三街以西,拟征收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集体农用地1.5367公顷(耕地1.4396公顷,园地0.01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1公顷);北堡高村集体农用地0.0803公顷(耕地0.07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北堡杨村集体农用地0.1620公顷(耕地0.14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9公顷);北堡王村集体农用地0.6447公顷(耕地0.61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7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原邯郸县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22万元(每公顷330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799.821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照有关规定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子强  联系电话:0310-8029105)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20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该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20〕822号,批准用途均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87号地块位于邯山区新区纬八路以南、新区经十街以西、丛台路以北、新区经九街以东,拟征收代召乡小裴堡村集体农用地7.1075公顷(耕地6.94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644公顷)。

(二)88号地块位于邯山区新区纬八路以南、新区经十街以西、丛台路以北、新区经九街以东,拟征收代召乡小裴堡村集体农用地2.1694公顷(耕地2.1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9公顷)。

(三)40号地块位于邯山区荀子大街以东、代召纬二路以南,拟征收南堡乡赵张策村集体农用地1.6021公顷(耕地1.55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0公顷)。

(四)57号地块位于邯山区代召乡后井头村北、人民路南侧,拟征收代召乡前井头村集体农用地6.4164公顷(耕地5.9180公顷,园地0.0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4828公顷);后井头村集体农用地3.6885公顷(耕地3.6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03公顷)。

以上征收的土地面积以现场征地界址放线时实测为准。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区片价。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原邯郸县第Ⅲ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亩15万元(每公顷225万元),土地补偿费合计4721.3775万元。

本次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照有关规定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由财政部门以收支两条线方式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安置。

五、法律救济途径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期内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邯郸市国土资源局邯山分局。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子强  联系电话:0310-8029105)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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