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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通报2022年第五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点击数:16

从河北省住建厅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五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案

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128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管人员张某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各作出罚款4128元的行政处罚。

二、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预售商品房案

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住宅楼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预售商品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3780.4元的行政处罚。

三、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折某某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案

石家庄市灵寿县折某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张石高速连接线辅路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对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城管部门可以扣押当事人用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城管部门应当函告行政审批部门,禁止其两年内办理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新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及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秦皇岛市昌黎县某康养中心建设的康养中心消防改造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

邢台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的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北戴河某办公楼项目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唐山某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施工的道路改造工程,在工地内堆放灰土未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沧州渤海新区建设大豆加工、植物油精炼车间等施工工地现场,部分裸土未覆盖、施工地面清扫抑尘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发送广告案

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向交通工具发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3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平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河北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天威西路某小区门前施工过程中,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27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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