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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七里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来源:齐鲁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1日  点击数:1170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七里河烟草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

《公告》指出,为落实济南市中心城区2018-2020三年教育规划,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拟对七里河烟草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拟房屋征收范围为北至规划支路,西至电力工程咨询院,东至供水加压站,南至华龙路,总用地面积约2.42公顷,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涉及七里河小区32号楼、33号楼。根据调查摸底及测绘情况,共涉及住宅96户,房屋面积8186平方米,附属用房850平方米。

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公告》显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一共有两种,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部分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 对档选房

该片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行就近安置,对档选房。安置房源为框架结构的高层住宅,房屋总计176套(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有跨档选房需求的,由本人提出跨档选房书面申请,根据房源情况,可进行跨档选房。被征收人跨档选房的,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人承担。选房办法另行制定。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搬迁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寻找过渡用房,过渡期限拟定为12个月,逾期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补偿标准出炉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元;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内每月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等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房屋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

提前搬迁有奖励 最高3万块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起始之日(含已签订临时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起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5日但不超出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2万元搬迁奖励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10日但不超出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验空房的(以交验空房时间计),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费。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超出该项目签约期限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搬迁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2%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配档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即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签订临时补偿协议的需携带临时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时限为15天,具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征收部门委托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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