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后评估报告
为适应新形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通知》(邯依法行政办 (2020)3号)的要求,由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下属事业单位邯郸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具体承办,委托我公司共同完成《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后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后评估对象
本次后评估的对象为《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0年12月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办法》包括土地储备范围与实施程序、计划与管理、开发与利用、资金管理及其他等部分,共25条。
《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后评估内容
主要从从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绩效性等几个方面进行客观评价,梳理问题和不足,为《办法》的立、改、废提供决策依据。
(三)后评估方法
本次后评估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文献研究法、专家咨询法、案例分析法及统计分析法,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和评估研讨会,体现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注重实效的评估原则,通过多种方式相结合,收集、分析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估。
(四)后评估过程
2020年6月,我局正式启动《办法》后评估工作,为确保后评估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了由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占军任组长,二级调研员陈延江任副组长的后评估工作小组统筹推进评估工作,由我局下属事业单位邯郸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具体承办。
为了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科学严谨性和专业权威性,邯郸市国土资源储备办公室委托河北世纪北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小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后评估方案。
2020年8月17日,我局面向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群体发出调查问卷、意见征求函等,了解实施效果和社会关切,书面征求后评估意见。
2020年8月31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后评估专题座谈会,有关市直部门、局相关部门、县(区)土地储备中心、法律顾问、房地产公司、有关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梳理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对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与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
2020年9月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内部论证会议, 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对收回的有效信息进行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据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本评估报告。
二、《办法》的实施情况
《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中心职责、规定了土地收储的业务流程,解决了土地收储政策依据问题。《办法》经过20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市政府可以通过土地的收购、收回和征收等手段,掌握一定数量的实物土地,牢牢把握土地出让的主动权,从而能根据我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及市场的需求,有计划地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土地一级市场。
二是促进了我市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储备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企业因破产、撤消、搬迁腾出的土地,旧城改造的土地进行重新开发和利用,使许多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得以重新焕发生机。有利于改变过去粗放式用地模式,提高了城市土地使用效率。
三是保证了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过去由于土地分散在各企业单位手中,企业自行招商、存量土地分散进入市场,市政府缺乏有效的机制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土地开发的散、乱、差状况长期困扰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土地储备制度建立以后,市政府可以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确定收购和出让的地块及其范围、数量,集中统一进行前期开发和整理,使我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问卷调查显示,91.67%的受访者认为《办法》实现了立法目的。
总体来说,通过《办法》的实施,增强了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理顺了政府供应土地的产权关系,调节了土地供应,促进了土地市场的规范运作,有效提高了城市土地管理水平,实现了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建立合理、公平、有序地土地市场秩序提供了体制和机制的保障。
三、《办法》的立法评价
(一)合法性评价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文件符合制定权限、制定程序,不存在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没有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设定行政处罚、增加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循环(重复、无谓)的证明、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情形。
问卷调查显示,85.71%的受访者认为《办法》不存在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
(二)合理性评价
《办法》所制定的主要制度符合我市土地储备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推动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起到了规范、指导、约束的积极作用。
问卷调查显示,87.5%的受访者认为《办法》在各项制度设计、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等方面合理合法、切实可行。
(三)协调性评价
《办法》对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所做出的规定经与相关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存在与同位阶的文件及相关政策措施相冲突的问题。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以及新政策的出台,《办法》的适应性、衔接性略显不足。
问卷调查显示,约28%的受访者认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或少量存在一些问题或需要做补充规定的情况。
(四)可操作性评价
《办法》规定的制度较为切合实际,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问卷调查显示,95.8%的受访者认为《办法》具有可操作性。
(五)规范性评价
评估认为《办法》在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方面较为规范,逻辑结构较为严密,表述比较准确,文件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问卷调查显示,89.88%的受访者认为办法在逻辑结构、文字表述等方面是规范的。
(六)绩效性评价
文件实施后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基本制度能够被有效操作落实,规范了土地储备工作,促进了土地储备工作的发展,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制定目的,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状况良好。
问卷调查显示,约98%的受访者认为对《办法》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表示满意,认为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预期。
(七)评估意见
调查显示,约92%的被访者认为《办法》应该继续使用,并且有56.34%的被访者认为《办法》有必要做出部分修改。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办法》进行多角度、多渠道、多方法的评估,评估组认为,《办法》的立法主体享有相应的立法权限,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先进科学;用语符合汉语规范要求、表述基本准确明晰,基本条款齐全;具备一定协调性;基本制度基本能够被有效操作落实;能够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开展,发挥了比较好的指导作用,收到了较好的工作实效。
但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都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而我市的土地储备办法因时间跨度较大,部分条款略显滞后,与相关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没有很好的衔接上,《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无法满足储备工作的实际要求,出现了一定的不适应性,影响着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建议
建议参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主城区土地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邯政规[2020]5号)等新出台的文件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河北世纪北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5日